| [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05]如何理解参加公开选拔人员应当具备的任职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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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小雪 文章来源:www.51ksw.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4-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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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公开选拔人员应当具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任职资格:
(1)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基层”是指县、乡党政机关和各类企事业单位。
(2)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下一级”是指在拟任职务之下一级的任职经历。“两个以上”是指在拟任职务之下,曾担任过两个以上职务。“两个以上职位”一般不包括兼职。非领导职务应当包括在内。
(3)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
(4)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5)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凡是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在提拔前应当经过由干部培训部门安排的三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时间可以累积计算;根据党政领导干部每届任期内要参加一次脱产学习培训的规定,凡提拔前在下一级职位任职五年内参加的在党校、行政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都是有效的;培训时间少于三个月的,在提任后的一年内必须补上。参加学历教育的,不能计算为参加干部培训的时间。
(6)身体健康。
(7)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报名人员,应当具备与所报职位要求相当的条件。对有特殊要求的职位,可以附加其他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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