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浙江:07年公考常识之民法复习要点 |
| 副标题: |
| 作者:51ksw.com 文章来源:www.51ksw.com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1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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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预览:
一、概念 1.民法: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组成部分,它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说明:民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是存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平等主体’’指当事人在民法上都具有独立活动的人格,他们之间在法律上的地位是平等的,在意志上是独立的,一方不受他方意志的支配;民法调整的对象是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关系。人身关系是指与人身密切相联系而无直接内容的社会关系。 2.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它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人,即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 3.公民的民事权…… 你还没注册?或者没有登录?这篇要求至少是本站的注册用户才能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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